少杰同事长期在家庭暴力环境下长大的孩子,两人的父亲都有酗酒的恶习,也时常在醉酒后对妻子施暴,但施暴对象却都仅针对配偶。
依据被告在侦查中以及审判中的自白,案发当天是他的生日,被告母亲在他离家前往饮料店工读前告知已经替他买好蛋糕,等他下班回来要替他庆生。未料,被告返家时,却目睹父亲拿着椅凳殴打母亲的画面,愤怒之下,他自厨房里拿了菜刀,趁父亲不备,自背后奋力挥砍多达三十六刀,导致被害人当场失血过多而陷入休克状态。
被害人倒地不起之后,被告再次举刀,将刀刃刺入其胸腔再抽出,被害人当场死亡。
行兇后,被告先将受惊吓而昏厥的母亲移入卧房安置,再将自己身上的血衣换下,洗净身体后,带着行兇时的衣物及刀具至辖区派出所自首,旋即遭检方声押。
根据判决书记载,被告在侦查过程中态度配合,有问必答,而且每一次回答都是详实。开庭后,他在法庭上回答如旧,承认所有犯罪事实,也不做任何答辩,只请法官依法判决。
论罪科刑的段落指出,被告犯案当时年仅十七岁,心智发展尚未健全,且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的高压环境下,多次想对外求援均为母亲拒绝,长年陷于孤立无援的心理状态显已影响其判断能力,加以案发当日为其生日,抱着期待之情返家却目睹母亲受暴,一时义愤且为保护受暴母亲才萌生杀意,并非预谋犯案。
犯后,被告虽坚称对于犯行并不后悔,精神鑑定结果也显示无任何异状,但侦审过程态度良好,法院综合考量其犯罪动机、所受刺激、犯罪手段、生活状况以及其他应审酌之一切情状,认为其情可悯,依法减轻其刑,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月。
根据新闻报导,一审判决出炉后,被告少年并未提起上诉,选择直接入监服刑。
顾怀之迅速将两个案子做了比对,十三年前的被告少年与王少杰的犯案动机类同,但不前无法确定的是王少杰行兇当下王志豪是否正在对妻子施暴,他杀人的行为是否出于防卫意思仍有待查证。
另一个相异处则是,十三年前被告少年在犯案后并未刻意移动或藏匿尸体,也没有破坏案发现场的任何痕跡,而是直接去警局自首。
依据刑法规定,有效的自首必须是在检警机关发现犯罪之前,也就是说,倘若王少杰是这个案子真正的兇手,那么他显然已经错过自首的时机。
思忖至一个段落,顾怀之先将整理好的表格连同判决书寄给邵仕强。
既然已经开了头,她决定继续将那份期末报告读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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